法律,是一种社会契约,是绝大多数人(这里专指人大代表立法委员)立足于当下时代背景,经过历史经验萃取、科学依据论断才“民主”制定的。道德是约定俗成的,是义务的。但是法律不是,法律是强制执行的规则。道德是唯一框架,法律是变动规则。法律有它的合理性,也注定有它的不合理性。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不可能完美。法律也需要“因地制宜”(统一中又有区分,主要指法律适用对象的不同),也需要不断调整进步。
法依理据,法不徇私,执法酌情。故,司法者、执法者的修养素质、价值理念及操守原则变为关键。有时候很难以有限不变的律力去仔细约束各种宽泛变动的社会情况,所以需要人为辩证的及时参与。法律本身是权威的,但如何“传法、执法、守法”却不仅仅是原则性问题,更涉及价值观与方法论问题。
法律是政策的组成部分,一个好的政策方针出台,目的是给大多数人指明方向,带来好处。但如此也势必损害了少部分人的利益,只是多跟少的问题。所以,因为各种原因,法律的制定往往具有局限性。我们必须明白,它没有绝对公平。它永远只有相对公平。它的目的,就是规范社会秩序,规范人的行为习惯。让大家做任何事情都尽可能有章程参照,处理任何问题都尽可能“有法可依。”所以,法律必须是权威的,否则它就失去意义。下面给出一个有关法律的故事给大家思考:
《苏格拉底之死》
苏格拉底是古希腊伟大的哲学家,主张无神论和言论自由,但却与当局统治相向,因而获罪。苏格拉底被判处有罪以后,他的学生已经为他打通所有关节,可以让他从狱中逃走。并且劝说他,判他有罪是不正义的。然而苏格拉底选择了慷慨走向刑场,视死如归。他的理由:我是被国家判决有罪的,如果我逃走了,法律得不到遵守,就会失去它应有的效力和权威。当法律失去权威,正义也就不复存在。这不是悲剧的声音,这是一个智者在用生命诠释法律的真正含义——法律只有被遵守才有权威性。只有法律树立了权威,才能有国家秩序与社会正义的存在。
我们时空网的名博张维耿老师对于法有更深的体会与参悟,日前他挂出了该篇《情,理,法》惹人深思。下面附上,仅供学习参考!
基于我们的文化历史传承,在处理人际关系和社会问题时,人们讲究的是“情、理、法”。“情”排在上位,“理”排在中位 ,
“法”排在下位。法规的制定,是建立在情理的基础之上。法规制定之后,本应严格执法。但处理一些大案时,人们总说要合情合理,却常常忽视了法的重要位置。
谈到情与法的关系,虽说法治社会,理当以法为先,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几千年形成的社会结构和人际关系,要做到处处讲法却甚是不易。所谓“案子一进门,双方都托人”,有时案子还没进门,打招呼、说情的就接踵而来了。这是许多司法人员普遍遇到的难题。有相当部分司法不公的案件,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摆不脱人情关系造成的。这就是所谓人情难却,情甚于法啊。
至于法与理的关系,也常常因为考虑到理的因素而未能严格执法。记得文革期间,有人告诉过我这样一个案例。说是有一爷孙俩的家庭,孙儿在念中学。有一回,孙儿离家出走,爷爷以为他是到外面大串连去了。过了一年多,孙儿提着大皮箱回家来了,里面装满了贵重的衣物,还有许多钱财。爷爷问孙儿这些财物怎么来的,孙儿如实告诉爷爷,说他参加了盗窃集团,是多次偷盗得来的。后来爷爷以庆祝孙儿回家为由,请亲友来家里吃酒席。酒后向大家宣告:“孙儿不肖在外参加盗窃集团,败坏了家风,令我十分气愤。刚才孙儿喝的酒放了毒药,我就代政府除害了。”孙儿死后,爷爷到公安局投案自首。爷爷犯了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判刑,但亲友们替他苦苦说理求情。为民除害,道理上说得过去,但孙儿罪不至死啊。最后结果是爷爷免于起诉,这就变成理盖过法,理大于法了。
我们的目标是建立法治社会,理应把法放在上位,但我们的国情却有人治的传统。这是一个矛盾,解决的办法只有变人治为法治。司法机关处理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就拿投毒杀害惯偷孙儿的老人来说,他不属过失杀人,而是故意杀人,依法应予判刑,仅可从轻判处而已。在法治社会,只有严格执法,人们相互间才能够和谐相处,整个社会才能够保持稳定,达至长治久安。
张维耿(2017-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