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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政历程》——读书笔记(八)



什么是宪政?为什么要宪政?如果宪政?由任东来主编的《美国宪政历程》给了很好的解释。
摘录其中一段:
只有初中毕业的白人穷汉吉迪恩在“赤贫人申诉书”写道:“我相信,每一个时代都会发现法律的改善”( I believe that each era finds a improvement in law)。这句话虽然看上去平平淡淡,而且有明显的语法错误,但却体现了一个朴素而深刻的宪政原理:法律的改善具有渐进性和时代性。法律只有与时俱进,不断改善,才能在不同的时代和历史条件下,在不同的社会阶层和利益集团之间维持一种微妙的平衡,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
吉迪恩案提醒人们,即使在号称民主典范的美国,宪法中所规定的公民神圣权利也不是自动兑现的。宪政法治的实现,并非是把冠冕堂皇的高尚字眼和高级法原则载入宪法,便可一劳永逸,万事大吉。回顾美国法律保护贫穷被告律师权的历史进程,从1791年的宪法第6条修正案,到1932年鲍威尔案、1938年约翰逊案、1942年贝茨案,最后是1963年吉迪恩案,经历了一个长达170多年的宪政历程。在这期间,没有穷人革命、枪林弹雨、改朝换代、血流成河;也很少听到经邦济世、解民倒悬、自由人权、道德正义之类的清谈。在宪政法治的有序运作之下,联邦最高法院启动司法审查权,根据时代变化和社会发展,不断地对宪法条款予以全新解释,以和平渐进的方式调整阶级矛盾和利益冲突,逐渐地扩大了对贫穷被告宪法权利的保护范围。美国的宪政历程,实际上就是美国宪法循序渐进、调整改善、适应现实、不断更新的历史过程。正因如此,美国宪法才具有长久的生命力,真正成为一部“活着的宪法”  (the living constitution)。

(《美国宪政历程》,任东来、陈伟、白雪峰等著, 中国法治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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