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数据加载中...
正文
|
||||
顶层违建,楼下各住户如何维权?恒达您好!我们顶层的林某未经楼下各业主同意,擅自加建了三间房屋,并筑了假山,种了若干花草树木,俨然一个空中园林,我们觉得这是一个安全隐患,每日提心吊胆。我们曾多次要求林某拆除,但均遭拒绝,其扬言称“开玩笑,我花了这么钱建的,你们说拆就拆啊?再说了,当初开发商说买顶楼送天面,天面本来是我的,关你们屁事。”请问:林某说的对吗?我们该怎么办? 答:林某的说法是错误的。你们可以要求他恢复原状。 第一,林某侵犯了业主的共有权。《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归业主共有。”即林某所占用的虽是其居住房屋的楼顶,其擅自独占,显然是化共有为私有,妨害了其他业主权利的行使。至于开发商所说“买顶楼送天面”,于法无据。 第二,林某无权私自改变楼顶结构。《解释》第7条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76条第1款第7项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林某“加建了三间房屋,并筑了假山,种了若干花草树木”,必须经过全体业主许可,而其未经许可而擅自为之,明显与之抵触。且因其改变建筑设计已造成安全隐患,即使尚未酿成后果,也应受到建筑管理部门的处罚。 因此,你们有权要求恢复原状。《解释》第14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林某拒不拆除,你们有权通过诉讼来维权。
恒达建议:顶楼违建,近期见诸网络、报刊的不在少数,有类似遭遇的不妨上网搜索一下,借鉴别人的处理方式方法。 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