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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收取“进场费”是否属于商业贿赂?问:某胜系某县一日用品的供货商,2012年3月,某胜为让自己代理的日用品在该地区一大型商场上柜,与该商场签订了商品供销合同。该合同中规定某胜根据商场销售其供货商品的金额支付一定比例的“管理费”,该“管理费”中包括了一系列的“赞助费”、“促销费”、“节庆上柜费”等名目众多的“进场费”,请问商场收取管理费的行为是否属于收受商业贿赂? 答:该商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理由如下: 1、商品供销合同假借各种名目的进场费向供货商收取违法财物,就合同的公平原则来说,这些费用远远超出了商品在该商场销售所需要的费用。如果商场并未在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账上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即使在其他的账目上记载,仍然不属于税法的折让,而属于违法收受对方财物的商业贿赂行为。 2、某胜代理的日用品之所以能在该商场上柜,也是因为同意该合同中的“进场费”,并以此排挤了其他日用品商家,在市场上获得了销售的优势渠道,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属于商业贿赂。 3、根据市场规律,进场费的收取将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表面上看,进场费虽是向供货商收取的,但俗话说“羊毛出在羊身上”,供货商在向零售企业交纳了进场费后,将会抬高商品的定价,大大超出商品的实际市场价值,有时生产者为了压缩生产成本铤而走险,甚至在生产工艺过程中偷工减料,这样也将使公平公正健康的市场环境失衡,最终为进场费买单的还是消费者。 综上,商场的行为应当定性为商业贿赂。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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