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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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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犯罪?问:郑某是XX酒吧的老板,一日认识来酒吧的女孩郭某,两人互有好感。郭某只有13岁,但由于长得高大丰满,穿戴成熟,并且自称16岁,已初中毕业,在打工,郑某信以为真。随着交谈越来越投机,两人最后在KTV房发生了性关系。请问郑某是否构成犯罪? 答:郑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本案中,郑某不知郭某未满十四周岁,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不构成犯罪。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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