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恒达老兄,乌鲁木齐打砸抢烧事件听说了吧,那些坏蛋该当何罪?
答:根据报道,7月5日20时左右,乌鲁木齐发生一起打砸抢烧骚乱事件,一些人在人民广场、解放路、大巴扎、新华南路、外环路等多处非法聚集、打砸抢烧。在此次事件中,乌鲁木齐被毁车辆达260部,其中190部公交车,50多部民用车;受损门面房203间,民房14间,总过火面积达到56850平方米,全市共有220多处纵火点,有两栋楼房被烧毁。截至昨天,已造成156人死亡,800多人受伤。
《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次打砸抢烧暴力事件已造成包括武警在内的156人死亡,800多人受伤,以及诸多车辆、房屋被烧毁的恶劣结果,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对“聚众打砸抢”的规定。可以依法追究相应参加者、领导者的刑事责任。造成的财产损失,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进行追偿。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此次打砸抢烧暴力事件严重扰乱破坏了乌鲁木齐市的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规定。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此次暴力事件中“放火”行为的参与者明显也触犯了上述条款的规定,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恒达后话: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坚决打击反革命暴乱分子和打砸抢烧杀犯罪分子的紧急通知》要求:一、对反革命暴乱分子和打、砸、抢、烧、杀的刑事犯罪分子,必须坚决依照从重从快的方针,在法律范围内,检察机关要抓紧审查批捕、起诉工作。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和移送起诉的这类犯罪分子,只要符合“两个基本”,就不要纠缠细枝末节,做到快捕快诉。二、在起诉和出庭公诉工作中,要充分运用事实和法律,公开揭露反革命暴徒和打、砸、抢、烧、杀犯罪分子的暴行,揭露他们的罪恶目的,教育广大群众。三、坚决服从党委领导,与公安、安全、法院等部门密切配合,协同动作,显示人民民主专政的强大威力。
现在,无数义愤填膺的人等待着公检法部门不纠缠细枝末节,快捕快诉,严惩打、砸、抢、烧、杀犯罪分子,以充分“显示人民民主专政的强大威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