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刚步入社会的推销员,虽然之前也知道超市收取“进场费”是业内潜规则,但产品尚未销售,利润还未获得,却提前给超市分了红,深感不公平。法律对此是否有规定,可以遏止超市的这一行为?
答:超市与供应商之间的商品交易,是一种明确而单一的购销关系,如在购销关系之外,另附条件要求供应商再行支付“进场费”,是让供应商承担了按合同交付货物以外的义务,不仅于法无据,且违反了普遍的交易习惯及规则,为现行法律所禁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明确指出,“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因此,超市收取“进场费”的行为构成商业贿赂,一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实,将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