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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注册资本320万,如何处罚?



    问:邓某通过在某银行工作的朋友张某帮助,在没有实际出资的情况下,拿到320万元的虚假现金缴款单及相应的银行对账单。邓某根据这一虚假材料顺利通过验资,于2007年注册成立了某某有限公司。今年年检时,被工商部门查获,工商部门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处以16万元罚款。请问该处罚有问题吗?

    答:邓某和张某已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工商部门应将此案移交追诉。
    所谓虚报注册资本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是指行为人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在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其他严重情节时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综上,邓某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而张某在明知邓某没有实际出资的情况下仍然出具虚假手续,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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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回复 发布者:烟烟
2010-06-21 09:46
慢慢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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