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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可以附义务吗?
问:吴某虽有一女,但远嫁台湾,十年也没能回一次娘家,多年来,其由本人一家照顾。吴某称其百年之后,房产归我所有,但他在遗嘱中除了交代要我料理后事,还要为其搞“三朝”、“分年”等。请问,是不是我不帮他料理那些事,我还是不能得到他的房产?
答:我国继承法中承认可附义务。公民立遗嘱时,除处分自己的财产外,往往还要托付其他后事,这就发生了遗嘱中的义务,对于遗嘱人的这种终意表示,应予尊重并予执行。《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遗嘱继承或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有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和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履行遗嘱中合法的义务,却接受了遗产,经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并不影响该继承人依照法定继承取得遗产。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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